最高法:律所,不能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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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200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200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黄晓明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黄晓明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5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是公司;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是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未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业许可证、不是企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系非法人组织。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为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但是,《律师法》等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得意世界16楼。
负责人:陈仕谟,该律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富国律所)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破终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国律所申请再审称
(一)富国律所是合作律师工作机构,系营利法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二)富国律所严重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三)富国律所于2010年10月作出解散清算,并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四)二审法院驳回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五)富国律所自决议解散至今、既不能恢复经营,又不能从市场退出,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富国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破终1号民事裁定,并受理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富国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1988年6月3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及1996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均已失效,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富国律所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富国律所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进行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主要指该律所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富国律所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且根据富国律所的章程,其对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适用《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富国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晓光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艳红
此外,我们还查询到重庆高院此前关于该案的终审裁定。全文如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破终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得意世界**,组织机构代码70941827-9。
负责人:陈仕谟,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益珍,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富国律所)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破申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7月30日,重庆市司法局向陈仕谟、陶益芬、叶军等三人出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批复》(渝司〔2001〕93号)。批复载明:经研究,同意由陈仕谟、陶益芬、叶军等三位同志发起成立“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该所为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合作律师工作机构。
2004年12月13日,重庆市司法局向富国律所下发《关于同意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的通知》。通知载明:你所《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运行机制试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试点单位。
富国律所2006年12月23日的《公司制章程》载明:“事务所实行公司制改革,事务所的内部关系(组织结构、财产关系、分配等)适用《公司法》,事务所出资人数适用《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事务所的对外关系适用《律师法》、《合同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前述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要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对于富国律所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富国律所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富国律所不是企业法人。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前述规定明确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的登记机关(审核机关)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的概念予以明确区分。根据前述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法人。
第二,现行法律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律师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割。”没有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
综上,富国律所不是企业法人,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富国律所不是合伙企业,不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其他法律也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富国律所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富国律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受理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
1.《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自律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已无“企业法人”的专项规定,富国律所完全符合“营利法人”的规定。
2.一审裁定富国律所“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律师事务所进行破产清算。
3.富国律所申请破产清算具有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将“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等同于“企业”进行表述。《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一条规定:“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富国律所不仅是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的合作律师工作机构,而且是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试点单位。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依法组织清算,且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二审查明:富国律所成立后,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7月29日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中载明:富国律所的机构类型为其他机构。二审听证中,富国律所主张其性质在设立时系事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根据该法关于法人的分类,富国律所的性质应归入营利法人中的其他企业法人。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富国律所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富国律所系合作律师事务所,其并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该条例于2019年修订后,将登记主管机关变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富国律所自成立起,未在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中的“其他企业法人”。故富国律所不属于营利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院认为,富国律所的性质应属于该规定中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系非法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要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须有其他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现行法律并无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的规定。故富国律所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富国律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季宁
审判员 达 燕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一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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